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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大利民法典(2004年)
          編號:16698
          書名:意大利民法典(2004年)
          作者:
          出版社:政法大學
          出版時間:2004年11月
          入庫時間:2004-12-11
          定價:59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2004年版譯者序
          中文版的《意大利民法典》是在1997年首次與我國讀者見
          面的。它的問世不僅使我們能夠深入了解和分析這部典型的
          “民商合一模式”的民法典,更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從理論上比較
          分析民商法的立法體系與制度的新途徑。在《意大利民法典》
          中文版問世后,得到了我國法學界許多朋友的關注,對此我們表
          示十分的感謝。
          這次翻譯出版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主要目的
          有二:
          第一,將1997年第一版《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問世后至
          2003年底期間《意大利民法典》最新變化的信息介紹給我國法
          學界。從1997年到2003年底,《意大利民法典》的變化是較大
          的。這種較大的變化取決于兩個要素:其一,從1997年到2003
          年底是歐洲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變化較大的歷史階段之一,而且這一
          變化還在進行當中。歐洲社會的發(fā)展尤其是歐洲經(jīng)濟一體化的發(fā)
          展,不僅對諸如意大利等參加一體化的國家在政治上、經(jīng)濟上有
          著巨大的影響,在法律上也產(chǎn)生了我們前所未料的變化。雖然民
          法典依然具有國內法性質,但是,歐洲一體化的進展對各參加國
          國內民法典的震蕩是巨大的,它導致各參加國國內民法典紛紛發(fā)
          生著一定的變化。法律的變化是正常的,而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
          法律變化并非一般的變化,而是具有特定歷史性。其二,隨著社
          會的發(fā)展、經(jīng)濟的進步和歐洲一體化的進展,意大利國內要求對
          民法典的相公部分進行修改的呼聲甚高。
          眾所周知,意大利民商立法采取的是民法典與單行法并存的
          方式。民法典的修改通常是借助于單行法進行的,即被修改的立
          法通過單獨的立法令公布,其修改的內容一經(jīng)公布,也就隨即替
          代了民法典中的相應條款。在1997年至2003年底期間,與《意
          大利民法典》有關的單行法的修改林林總總的近六十次。與此
          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機構也對民法典整章整節(jié)地進行修
          改。例如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第五章中的“公司法”部分,
          就是立法機構對民法典的直接修改。
          第二,為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信息。目前,正值我
          國制定物權法、修改公司法等重要法律并進而制定我國《民法
          典》的重要時期,將目前新的《意大利民法典》翻譯出版,可
          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的制定與修改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新信息。
          自1997年至2004年期間,《意大利民法典》的部分條款發(fā)
          生了變化,該變化主要有二:
          第一,公司法部分發(fā)生巨大變化。這次對1942年《民法
          典》中公司法部分的修改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2002年完
          成。同歷史上包括公司法在內的商法修改的情況相比較,我們發(fā)
          現(xiàn),意大利商法的修改有一個明顯的“60年一變”的規(guī)律,即
          意大利商法部分的重大修改分別完成于:1882年、1942年和
          2002年。
          為了使讀者能夠更加清楚地了解此次《意大利民法典》公
          司部分修改的內容與背景,費安玲教授利用在意大利講學的機
          會,特地邀請了意大利十分著名的商法學教授佛朗切斯克.卡爾
          喀諾(Francesco Galgano,任教于歐洲最古老的大學、羅馬法復
          興的發(fā)源地波洛尼亞大學法學院)為中國讀者專門撰寫了一篇
          介紹公司法部分修改的文章(即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的
          序)。在卡爾喀諾教授的這篇文章中,詳細介紹了公司法部分修
          改的內容及其理論思考。
          第二,民法典明顯弱化了政府機構的審批權限和干預私法活
          動的權限。在2000年之前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了
          政府不可動搖的審批權限以及對法人從事私法活動的嚴格限制。
          例如凡社團、財團以及其他具有私法特征的機構,必須經(jīng)共和國
          總統(tǒng)令批準、或者經(jīng)政府授權的省長的審批,方能夠取得法人資
          格(《意大利民法典》第12條);公司或其他團體修改設立文件
          或章程也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進行審批(第16條)。此外,“未
          經(jīng)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法人不得購置不動產(chǎn)、不得接受贈與遺
          產(chǎn)、或取得遺贈。凡未經(jīng)許可進行的購置和接受行為均無效。"
          的內容(第17條)。進入21世紀后,立法者有意使這些內容在
          民法典中弱化甚至從民法典中退出。因此,上述內容于2000年
          12月22日被立法機構通過法令廢除,與政府批準行為有關的法
          人登記條款也被同時被廢止(《意大利民法典》第33條、第34
          條)。
          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的翻譯工作系費安玲教授
          和張宓教授在1997年版的基礎上共同完成的。其間譯者有幸獲
          得了徐國棟教授、張宇靖副教授、Marina Timoteo教授的熱情地
          幫助,獲得了于微微、雷佳、劉小麗、許慶瑜的有益建議,此
          外,李一嫻、陳漢、李自柱、錢溪、宋小君、崔春芳、蔣大娟等
          民商法學研究生通讀了譯文全文并且提出了有益的建議,在此,
          譯者特表示十分的感謝。
          本書附錄中的《(意大利民法典)與(羅馬法原始文獻)
          (中譯本)的比較》,是在張禮宏博士于1997年完成的工作成果
          基礎上,由廈門大學郭惠碩士和中國政法大學文晉渝碩士根據(jù)
          1997年后《意大利民法典》修改的內容和新出版的羅馬法原始
          文獻選譯,對該部分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他們的工作為本書增加
          了亮點。特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謝。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對本書的出版給予了大力的支持,李傳
          敢社長和張越社長助理有效組織了本書的出版工作,使得該書的
          出版得以順利實現(xiàn)。本書的編輯以其十分認真的工作態(tài)度不僅贏
          得了譯者的信任,也使譯者肅然起敬。
          總計8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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