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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4-12-21
          2. 【標題】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3. 【發(fā)文號】公安部令第17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公安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9900238/content.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機動車駕駛證電子化,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

          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與紙質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六十五條 年齡在63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屬于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但年齡在63周歲以上,需要申請繼續(xù)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在年滿63周歲前一年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延長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駕駛證包含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換證業(yè)務。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辦理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愿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屬于第一款第一項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fā)。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xù)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fā)。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向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換證、補證業(yè)務時,應當同時按照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jié) 審 驗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學習、考試。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審驗時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第七十四條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一年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二節(jié)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附件3)。

          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包含其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八條 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guī)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附件4)。

          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有視力矯正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眼鏡。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tǒng)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依法被責令社區(qū)戒毒、社區(qū)康復或者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

          (八)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九)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十)年齡在63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且未經車輛管理所核準延期申請的,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申請人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

          有第一款第九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申請人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yè)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從業(yè)單位所在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第八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定期將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督促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轄區(qū)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yè)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

          第八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駕駛證核發(fā)及相關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一)涉嫌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涉嫌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

          (三)涉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存在短期內頻繁補換領、轉出轉入駕駛證等異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

          車輛管理所發(fā)現申請人通過互聯網辦理駕駛證補證、換證等業(yè)務存在前款規(guī)定嫌疑情形的,應當轉為現場辦理,當場審查申請材料,及時開展調查。

          第八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開展調查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協(xié)助調查,詢問嫌疑情況,記錄調查內容,并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檔案、調取考試視頻監(jiān)控等方式進行核查。

          對經調查發(fā)現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辦理。

          第八十五條 辦理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yè)務時,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經省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專門醫(yī)療機構出具。辦理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時,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縣級、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者經地市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yī)院、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yī)療機構出具。

          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轄區(qū)內可以出具有關身體條件證明的醫(y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八十六條 醫(yī)療機構出具虛假身體條件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認可該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并通報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三節(jié)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

          (二)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十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的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第九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組織、參與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校車駕駛資格,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第九十四條 申請人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由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

          (二)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的。

          第九十六條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的;

          (二)自學用車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

          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的;

          (二)沒有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的;

          (三)由不符合規(guī)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的。

          將機動車交由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補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無效,重新參加審驗學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本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zhí)行標準。

          對本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開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應當接受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開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第一百零三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xié)助、縱容考試作弊的;

          (三)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人發(fā)放學習駕駛證明、學車專用標識的;

          (四)與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經濟利益的;

          (五)違反規(guī)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tǒng),泄漏、篡改、買賣系統(tǒng)數據,或者泄漏系統(tǒng)密碼的;

          (六)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機動車駕駛證信息的;

          (七)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yè)經營活動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xié)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xié)定執(zhí)行。

          第一百零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提交審驗材料、延期辦理和注銷業(yè)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的委托書。

          第一百零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駕駛人考試、駕駛證管理檔案電子化。機動車駕駛證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并監(jiān)制。

          機動車駕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制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八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guī)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guī)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fā)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駐地住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地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fā)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5.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駐地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核發(fā)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正式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學習駕駛證、臨時駕駛證、實習駕駛證。

          (四)汽車類駕駛證是指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輕型牽引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摩托車類駕駛證是指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駕駛證。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一日”、“三日”、 “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

          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發(fā)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2016年1月29日發(fā)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附件:

          1、準駕車型及代號

          2、學車專用標識式樣

          3、實習標志式樣

          4、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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