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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88-1-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1月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1987年11月28日“關于運輸制造毒品可否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電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修改提高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法定刑,規(guī)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狈彩菍嵤┲圃臁⒇溬u、運輸毒品行為之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均應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有關規(guī)定。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販毒罪補充、修改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边@一規(guī)定是否也適用于制造、運輸毒品罪呢?
          以上問題,請復示。
          198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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