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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11-9
          2. 【標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發(fā)改價格[2011]240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11122_445871.htm

          7.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改價格[2011]24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guī)范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明確調查原則、內容、方法和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我們制定了《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附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各地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122563356101807.rar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guī)范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組織對本級定價范圍內藥品開展的

          出廠價格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組織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由藥

          品價格評審中心具體實施或委托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

          第四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或進口分裝

          藥品實際出廠價格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行為,是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依法開展價格調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

          謹、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根據(jù)藥品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的需

          要,在本級定價范圍內選取部分藥品對其生產企業(yè)調查指定期間內

          的出廠價格等情況。

          第七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的內容包括藥品出廠價格及銷售

          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yè)應按照調查要求如實填報《生產企業(yè)及

          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一)和《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附件二)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yè)聲明書,對提供的相關資料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法

          律責任的聲明。

          (二)有關法律文書,包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藥品注冊批件、勞

          動合同等。

          (三)藥品研發(fā)創(chuàng)新相關資料,包括新藥證書、專利證書、國

          家獎項證書等。

          (四)銷售政策相關資料,包括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等。

          (五)財務核算資料,包括企業(yè)財務報告、銷售明細賬、銷售

          發(fā)票等會計憑證、“收存發(fā)”記錄、發(fā)運憑證、職工名冊、工資發(fā)

          放記錄等。

          (六)調查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企業(yè)提供的有關資料,核對藥品和企

          業(yè)基本情況以及整體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企業(yè)實際生產情況核實調查藥品規(guī)

          格,并選取具有代表性的1-2個規(guī)格開展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價格主管部門或企業(yè)定價文件等,

          核對調查藥品現(xiàn)行零售價格水平。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企業(yè)銷售政策相關資料,按以下情

          形區(qū)分調查藥品的銷售方式:

          (一)自主銷售。是指藥品生產企業(yè)自行組織對零售單位開展

          藥品銷售推廣活動。


          (二)代理銷售。是指藥品經(jīng)營企業(yè)代理藥品生產企業(yè)對零售

          單位開展銷售推廣活動。

          (三)委托加工。是指生產企業(yè)接受委托加工生產藥品,由委

          托方開展藥品銷售推廣活動。

          (四)其他方式。不同于上述情況的其他銷售方式。

          第十三條 調查人員應通過審查銷售明細賬、“收存發(fā)”記錄、

          發(fā)運憑證等,核對調查藥品的銷售數(shù)量和收入;通過審查職工名冊、

          工資發(fā)放記錄和勞動合同等核對調查藥品銷售人員數(shù)量。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銷售明細賬核對調查藥品的最高

          和最低出廠價格,按調查期間內所有出廠價格的加權平均值核算平

          均出廠價格,并通過抽查銷售發(fā)票等會計憑證的方式核查出廠價格

          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jù)調查審核情況填寫《生產企業(yè)及藥

          品基本情況審核表》(附件三)和《藥品出廠價格審核表》(附件四),

          對審核情況與企業(yè)填報情況的差異進行分析說明,并在調查表上簽

          字。

          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應就調查情況及結論聽取企業(yè)意見。企業(yè)

          持有異議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說明的,可提交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調查藥品未銷售、生產方式或生產企業(yè)變更的,調

          查人員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要求企業(yè)提供說明材料;對未分品

          種核算且采取手工記賬方式的企業(yè),可選取銷售數(shù)量較大月份對有

          關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實地調查結束時,調查人員應以被調查企業(yè)為單位

          整理下列材料:

          (一)企業(yè)填報的《生產企業(yè)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和《藥

          品出廠價格調查表》。

          (二)經(jīng)審核確認的《生產企業(yè)及藥品基本情況審核表》和《藥

          品出廠價格審核表》。

          (三)調查藥品銷售明細賬復印件和電子文件。

          (四)抽查的銷售發(fā)票等會計憑證復印件。

          (五)銷售政策相關資料復印件。

          (六)藥品注冊批件、新藥證書、專利證書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七)其他說明材料,包括企業(yè)對調查情況及結論的意見、特

          殊情況說明等。

          第十九條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查工作報告。主要包括調查人員負責調查的藥品及企

          業(yè)基本情況、相關問題和建議等。

          (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各項調查材料。

          第二十條 受委托開展藥品出廠價格調查的單位,應對調查人

          員提交的材料進行整理匯總,填寫《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匯總表》(附

          件五),對本單位承擔的所有藥品調查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后形成書

          面材料,并與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各項材料一并提交國家發(fā)展改

          革委。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客觀、公正的開展調查工作,對有疑問的數(shù)字或情況要

          當面核實準確。調查人員與具體調查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

          避。

          (二)不得要求企業(yè)提供與調查無關的資料;不得復印、持有

          調查資料供個人使用;不得對外披露調查企業(yè)任何資料和數(shù)據(jù)。

          (三)不得利用執(zhí)行業(yè)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或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情況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

          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調查企業(yè)采取拒報、虛報、瞞報等方式不配合

          調查的價格違法行為,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

          組織開展本級政府定價權限范圍內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也可

          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價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級價格主管部門藥品出

          廠價格調查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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